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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者:林栋发布时间:2022-06-23浏览次数:228

滨州医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医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科技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即我校师生和医护员工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所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技术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科技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目前所适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形式包括: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应用技术成果、科学理论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生物医药新品种、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图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

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和团队负责人有责任按程序将科技成果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已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和团队负责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益,不得自行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变相转让。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登记、审核、披露、报告、公示等制度,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相关手续。

第七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对外发布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将详细的成果介绍及时提供给科学技术处。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有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等,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须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科技成果名称、受让方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期15天无异议,签署协议。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的,以成交价为准。

涉及专利转化的,签订转化协议后,需同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或“著录事项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第一完成人或团队负责人应提交《滨州医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科学技术处审核。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或转化经费较多的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必须经学校研究批准。

第十条已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按年度填报转化进度表,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科学技术处;成果转化结束后将转化总结报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科学技术处存档。

第三章 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收益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分配使用。

(一)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其净收入按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分别以10%90%的比例进行分配。学校的收益作为学校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条件建设等。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收益是学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奖励,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二)利用作价入股形式形成的收益,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分别以20%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学校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人或机构可在收益总额中提取一定的中介费用。

(四)第一完成人和团队负责人均为我校职工的,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收益发放至第一完成人或团队负责人(首位人员请自行协商,且负责团队内部的权益分配),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等的有关权益的归属。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化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由计划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处负责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就保守技术秘密签署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十五条 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应签订在职期间或是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如有违反,学校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的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不得将科技成果私自转让、入股办企业,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讨相关收益。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 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成果完成人引起的纠 纷,由成果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医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滨医行发〔201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