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审核与上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1-17浏览次数:34

各部门、单位、院(系):

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近日已发布,为提前做好我校2020度申请书撰写、审核与上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结构与资助政策调整

1、继续开展分类申请与评审

按照A(鼓励探索,突出原创)B(聚焦前沿,独辟蹊径)C(需求牵引,突破瓶颈)D(共性导向,交叉融通)试点开展基于四类科学问题属性的分类申请与评审,为建立项目分类管理机制奠定基础。

试点分类申请与评审的范围:重点项目、面上项目

特别提醒:申请人在填写重点项目或面上项目申请书时,应当根据要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和研究内容,选择科学问题属性,并在申请书中阐明选择该科学问题属性的理由。申请项目具有多重科学问题属性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最相符、最能概括申请项目特点的一类科学问题属性。基金委根据申请人所选择的科学问题属性,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分类评审。

  2、限项调整

关于总数限制:具有高级职称,总数限两项。其中,中级职称只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或作为负责人承担合计1项,参与不限项。

关于“同期”的相应调整: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在项目资助期限届满当年不计入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范围。

关于目前在研项目: 2019()以前批准的在研项目,高级职称主持或主要参与的,不计入限项范围;2020(含)年以后申请和批准项目(主持和参与者)计入限项范围。

3、试点实施原创探索计划

设置单独的经费和评审渠道;

分为两个亚类:专家推荐和指南引导。专家推荐类需要推荐,全年随时受理,分批评审;指南引导类无需推荐,受理时间由项目指南确定。

4、无纸化申请试点:2020年继续对重点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进行无纸化申请试点,并将地区项目和面上项目纳入无纸化申请试点范围。申请以上类型项目时依托单位只需在线确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无需报送纸质申请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中不再列出参与者,使评审专家关注申请人本人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在站博士后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时,不再需要提供依托单位承诺函。

5、落实代表作评价制度:将申请人与参与者简历中所列代表性论著数目上限由10篇减少为5篇。论著之外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和学术奖励数目由原来不设上限改为10篇以内。

6、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电子版附扫描件,附件4

7非全职聘用人员应在申请书中如实填写在该单位的聘任岗位,聘任期限和每年在该依托单位工作时间。

申报人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人员申请项目时,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在个人简历部分详细介绍本人以往研究工作情况,并提供与依托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附件2扫描上传)。

二、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2020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指南》(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xmzn/2020/),尤其申请须知中对申请条件与材料要求、预算编报要求、科研诚信要求作了详尽说明。按撰写提纲要求撰写申请书,并应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1、所有类型项目申请书一律采用在线方式撰写。

2、申请人员登录ISIS系统,准确选择相应申请项目的资助类别和亚类说明,根据《指南》要求选择或填写附注说明,按照各类型项目的撰写提纲及相关要求撰写申请书,并将申请书附件材料电子化。

  3、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下载并打印最终PDF版本申请书,向依托单位提交纸质申请书(为方便审查提交1份纸质版)。

三、申报安排

1、院(系)审查

申报人务必于2020年4月8日前将申报书电子版及纸质版1份(正反打印)、形式审查表1份报所在学院,学院要组织专门人员按要求审核《审查表》(附件1)、《申请书》和《汇总表》(附件3),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于2020年4月10日前报科研处。

2、学校集中审查

2020年4月11-12日,科技处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审查表》、《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核。2020年4月16日前送报材料。

 

烟台校区图书办公楼十三楼1317

联系人:崔大鹏; 联系电话:0535-691307115854544946E-mailbyjhk@126.com

 

附件: 1. 形式审查表

2.依托申请合同书

3. 申报汇总表

       4. 医学伦理委员会证明

     

                                      滨州医学院科技处

                                   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