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院(系):
为全面把握校级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情况,规范校级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根据《滨州医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滨医行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截止2019年6月底,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研究中心等),不含上级批准的科研机构。
二、检查内容
1.学校“十三五”(2016年1月1日)以来承担的科研任务、取得的科研成果、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学术交流情况等。
2.科研机构名称、研究方向以及人员等变动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各科研机构负责人填写《滨州医学院校级科研机构自评表》(附件1),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和盖章。
(二)所在单位对检查材料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 7月12日前将《滨州医学院校级科研机构自评表》一式1份(含支撑材料)和《滨州医学院校级科研机构自评情况汇总表》(附件2),交至科研处,电子文档请以“科研机构名称+负责人”命名发至bmuskk@126.com。
(三)其他事项
1.请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科研机构负责人高度重视检查工作,认真组织自查并填写相关材料。
2.填报和提交的材料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联系人:林栋,联系电话:6913322。
附件1:《滨州医学院校级科研机构自评表》
附件2:《滨州医学院校级科研机构自评情况汇总表》
科研处
2019年7月1日
- 附件【通知.zip】